官方微信
首页 了解新泽 产品中心 解决方案 荣耀资质 热点新闻 服务支持 联系我们

首页

山东新泽仪器:主页 > 热点新闻 > 行业新闻 > 详细内容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通报4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3   来源:生态遂宁   作者:admin
  今年以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严格“双随机”检查,增强非现场监管手段,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不贷,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为加强普法宣传,起到警示作用,现将在“双随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4起典型生态环境执法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某页岩机砖厂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2022年6月1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页岩机砖厂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易产生扬尘的页岩土大量露天堆放于厂房后方、矿山前方,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该页岩机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2022年8月16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水务公司废水超标案 2022年3月2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水务公司运营的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氨氮和总磷数据超标,2022年3月25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13.4mg/L(排放限值为≤5mg/L)、总氮浓度为19.8mg/L(排放限值为≤15mg/L),分别超标1.68倍、0.32倍。
  
  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2022年7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裁量计算,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8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8月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调漆间在作业时未落实密闭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2022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污水处理厂涉嫌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在线存在超标情况,随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2月8日当天,该污水处理厂“主排口”氨氮在线分析仪和环保数采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氨氮在线分析仪日均值9.0273mg/L,超出其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的0.806倍。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42.8万元的处罚决定。
Copyright © 2022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鲁ICP备16002986号-10 鲁公安网备
首页
产品中心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新泽仪器右侧悬浮咨询页